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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聞發佈 1997

殘疾歧視規例正式生效

《殘疾歧視(平等機會委員會提出的法律程序)規例》已於本月十日由臨時立法會通過,並於今日(星期五)刊登憲報,正式生效。

政府發言人說:「根據規例,若平等機會委員會有理由相信有人曾經作出《殘疾歧視條例》所指的違法行為,或有關個案帶出一個原則性問題,而平等機會委員會也認為,為維護公正起見,應提出法律程序,平等機會委員會便有權以其名義提出法律程序。」

「提出法律程序前,平等機會委員會必須曾經提供調解服務。」

「再者,委員會須向受屈人事先作出書面通知,確定他不願以其本身的名義提出法律程序。」

規例亦規定委員會可以申請申索人根據《殘疾歧視條例》可獲得的補救,包括作出違法作為的宣告,或就該作為而作出強制令,或作出命令,宣告任何違反該條例的合約或協議無效。」

發言人說,規例將使殘疾人士得到更大保障,免受歧視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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